保全裁定书怎么写( 三 )


”⒌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 ……(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 ,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或本案终结诉讼) 。”(三)尾部⒈交待有关事项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 ,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因此 , 对上述裁定 , 在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 , 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 ,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因此 , 对于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 , 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 在尾部应写明:“如不服本裁定 ,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上诉于**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 ,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由于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 , 故上述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准许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 , 不存在有关事项的交待 , 故“准话撤诉”的或“终结诉讼”的只需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即可 。⒉署名、日期与用印审判庭人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日期、用印等与民事判决书相同 , 可参照 。
4.保全裁定书上会告知保全了哪些财产吗哪些财产被保全了 , 这是裁定书上必备之内容 。
各级法院在拟定裁定书时 , 多有考虑不周之处 , 尚可进一步规范:
一、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行文中 , 建议注意保持人民法院中立、无偏的立场 。
1、实务中一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将作出裁定的经过表述为:“原告**与被告****一案 , 本院正在依法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9656339审理中 , 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 , 根据原告的申请 , 依照**之规定 , 裁定如下” 。
其中“便于执行”之表述其实并无必要 , 客观上也容易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产生“法院预设立场、被告未审先败”的观感 , 有悖法院中立、无偏的立场 。应当改为“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即可 。
2、有的裁定书中却仅仅表述为“将**账户**的资金**元予以冻结” , 未写明期限 , 而只是在送达裁定书时口头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告知 。这种做法欠妥 , 应当在裁定书中一并予以注明 , 即:“将****的资金**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自将*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二、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中 , 建议写明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的具体经过 。
在实务中 , 部分法官拟写财产保全裁定书表述较为详细:“原告**与被告****一案 , 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 , 原告**于**年**月**日申请将**应付
给被告**的**元工程款予以冻结 。原告**提供**名下位于**的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玉字第**号)作为担保 。依照**之规定 , 裁定如下” 。
5.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最后裁定如下怎么写本院认为 , 被告X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