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 , 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 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 对情况紧急的 ,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保全裁定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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