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 , 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庭 , 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 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 , 经不公开开庭审理 , 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 , 价值7000多元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 , 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 , 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 , 并经当庭质证 , 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 ,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 处理上应教育为主 , 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 , 赃款物被挥霍 , 未能退赔 , 可酌情从重处罚 , 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 , 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 , 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 , 非自己一人花掉的 。本院认为 , 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 , 相反 , 如此大额赃款 , 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 , 实属挥霍 。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 , 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 , 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 , 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 ,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 , 价值7000余元 , 属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 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7000元 。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 ,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 , 提出上诉 , 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书面上诉的 , 提交上诉状三份 , 正本1份 , 副本2份 。
审判长XXX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XXXX年X月X日
【怎么写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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