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卖身契怎么写

1.古代的卖身契怎么写的【古代的卖身契怎么写】立卖字:(开头)
陈敬珍因有一筱女,名草福,年十七岁,请中说合,情愿将早福卖与金玉名下为妓 。(说清卖主要卖的人的姓名、年龄、相貌、卖身缘由)
三面言明:牙价洋坎四百五十老英钱,同中笔下交清 。若后生端,有中人以面承管,不与买主相干 。(当面说清价格,明确责任人)
恐后无凭,永无返回 。立卖字存照 。(一般这句是必备的)
立卖字人:陈敬珍(卖主)
中保人:刘七、刘六(担保人)
带笔人:邹瑞吉(写卖身契的人)
有时也加上买主
XXX年XXX月XX日立
(年月日)
2.古代卖身契卖身契
契,本意为刻 。通常所说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事先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纸帛等物质上,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的一种凭证 。
在历史文献中记载契约的称谓很多,诸如:判书、质剂、傅别、分支、书契等 。《周礼·秋官·朝士》中说:“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则广泛地应用于双方的买卖之中,其含义也逐渐演变为专指有关买卖的文书 。如:田契、绝卖契、租约、典约等 。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亦发现许多卖地契、卖牛契、卖宅舍契、卖儿契等 。可见契约应用的历史之久,范围之广 。
我们在浙江省绍兴县档案馆发现一件题为“舍书全福”的历史档案 。乍看标题,颇令人费解,但其内容却十分清楚,这是一张亲生母亲为生活所迫,不得已将儿子卖与寺庙为僧的卖身契 。其文如:
立出舍书 。绍兴萧山县二十三[都]四图外沙靖江殿人亲母周门沈氏,今因年岁不能丰热(熟),并无依靠,口食难肚,将三子周炳炎,年八岁,生于十一月廿八日,辰时建生,情愿挽中削发出家,于本府山阴县深云禅寺,投拜莲元大禅师为徒 。拔剃之后,任凭教训 。倘若夜晚山水不测,各从天命 。如有亲戚哄(骗)逃拦走失,要亲母寻还归寺,两边情愿,各无悔,永远存照 。丙批当付身价洋银拾元正 。恐后无凭,立此并照 。外加盘费洋争贰元三角 。
3.卖身契怎么写一,卖方在协议成立时起对自己的身体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不得做为债权进行抵押. 二,卖方有义务提供身体任何部位供买方使用,娱乐.买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有权利拒绝或提出涉及有关生理需要的任何条件. 三,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义务为买方保管好自己的身体,如身体有损坏卖方应对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赔偿标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老婆不负责任赔偿办法》) 。
四,卖方自合同生效日起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身体(及身体各部件)的形状,大小 。五,卖方若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擅自转借或租赁身体供她人使用 。
六,买方应不定时对卖方的身体进行维护及保养(xx,oo等),以保证卖方身体生理乃至心里上的健康 。七,买方应尊重卖方感情,不得采用皮鞭,蜡烛,脚镣,浣肠,电击,窒息,口套等方式对卖方身体进行损坏性使用,若因此而产生损失,买方自负 。
八,买方享有该协议最终解释权 。协议于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买卖双方具有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 买方: (签字) 卖方: (签字) 公证: (签字) 。
4.卖身契怎么写的卖身契开头,我卖身 结尾,我肯定 最后,我签名 卖身契 契,本意为刻 。
通常所说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事先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纸帛等物质上,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的一种凭证 。在历史文献中记载契约的称谓很多,诸如:判书、质剂、傅别、分支、书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