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诉讼时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
这个司法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大大加快当事人实现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 。
黄松有介绍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这对于诸如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急切需要抢救治疗费用的当事人来说,显得过于漫长 。如果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简易程序,就可以在3个月内解决纠纷 。
“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黄松有强调 。
司法解释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条件、范围等规定了3条必要的限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防止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据黄松有介绍,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90% 。
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 。黄松有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打官司,统一和规范各地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
简单民事案件开庭不用发传票 可捎口信传唤当事人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采访人员田雨)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 。原告起诉后,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采取形式多样的传唤方式更符合简易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我国东部沿海和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存在很大差异,沿海地方可以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传唤,而西部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通过逢集遇会时捎话带口信等方式传唤 。司法解释这样规定能够适应当前广大农村老百姓解决纠纷的特点,便于用简便方式及时化解矛盾 。
另外,随时传唤可以避免传票传唤所产生的距离感,使老百姓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互动更加协调,共同促进民事诉讼的进程 。不过,黄松有强调,任何形式的方便和快捷绝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换取,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防止简便传唤的滥用 。
简便传唤由于未采取传票方式,所以如果没有被传唤人的承认或相关证明,不能让当事人承担传票方式传唤的法律后果 。为了统一和规范简便传唤的后果,司法解释对简便传唤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根据 。
“这就能够防止法官对审判权的滥用 。”黄松有说 。
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将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采访人员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把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确立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防止“人情”等不当干扰,及时公正裁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