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怎么写( 三 )


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 。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 。
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 。
〔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 。〔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
〔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
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 。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 。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
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 。
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 。
〔7 〕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
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 。早在1892年,德国学者孔兹(Kun-ze)就已提出,应将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分开,双方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而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则称为合同 。
我国一些旧学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契约行为的特点 。〔8〕我们认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 。
3.谁知道合同法论文该怎么写啊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 。
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 。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