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 。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 。
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 。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 。
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 。
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 。
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 。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 。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 。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 。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 。
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 。
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 。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 。
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 。
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 。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 。
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 。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 。
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 。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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