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 。
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 。在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
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
2、自提商品,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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