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入院病历及入院记录除着重记录与本专科密切有关的病史、体征、检验及其它检查结果外 , 对于病人所患非本科的伤病情况及诊疗经过也应注意记录 。所有未愈伤病 , 不论病史久暂 , 均应列入现病史中;已愈或已久不复发者方可列入过去病史 。在列述诊断中 , 也应将当前存在 , 尚痊愈的伤病名称逐一列举 。
属于他院转入或再次入院的患者 , 均应按新入院患者处理 。由他科转入者应写转入 。由本科不同病区或病室转入者 , 只需在病程记录中作必要的记载与补充即可 。
4.入院病历及入院记录尽可能于次晨主治医师巡诊前完成 , 最迟须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如因患者病重未能详查而在24小时内不能完成入院病历时 , 则详细病程记录务须及时完成;入院病历可待情况许可时补足 。大批收容时 , 由主任医师酌情规定完成病历的时间 。
5.除产科及大批同类病患者入院外 , 不可采用表格代替病历;如需用表格式病历 , 须经院长批准 。
6.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及编号 , 采用国际卫生组织出版的《国际疾病名称分类》(最新版) , 便于统计和分析 。所用译名暂以《英汉医学词汇》(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为准 , 疾病名称及个别名词如尚无妥善译名者 , 可用原文或拉丁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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