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1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1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16、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17、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18、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
【餐饮股东管理制度 餐饮股东分红制度】19、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20、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
21、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
22、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
2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
2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25、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26、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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