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股东管理制度 餐饮股东分红制度( 三 )


27、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
28、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29、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3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
31、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32、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33、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34、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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