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怎么写

1.公安机关是如何收集证据的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cherrychen 发布时间:2008-10-21 10:00:27 人气:240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 , 依照法定程序 , 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 , 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 , 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 , 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 , 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 ,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 , 拒绝盖章或签名的 , 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 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 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 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 , 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 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 , 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 , 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 , 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 , 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 , 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 。
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 , 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 , 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 , 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 , 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 , 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怎么写】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 , 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 。
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 , 并且在收到函件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②《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千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 。
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 。一份存卷备案 。
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 , 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 , 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