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 , 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 , 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 , 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 ,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
8.案外人异议之诉如何处理执行中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 , 该怎么处理?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相关介绍 , 仅供参考 。
所谓案外人异议之诉 , 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 , 在执行程序终结前 , 向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人(必要时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诉讼 。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 , 其目的在于明确自身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和排除法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执行程序中 , 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诉讼 , 其目的是通过诉讼以阻止法院对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 最终实现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保护 。
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 判决改变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不同 。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 , 具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和排除强制执行的双重功能 。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 , 必须以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根据新民诉法 , 在执行程序中 , 对案外人进行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异议声明制度;二是异议之诉制度;三是执行回转制度 。异议声明制度是指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节 ,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声明不服执行法院的相关决定 , 要求对相关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更正 , 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的制度 。
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看 , 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 , 首先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声明 , 由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 , 并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 方可提起异议之诉 。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 , 应由执行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 , 应该由执行法院管辖 , 这样可以兼顾执行效率和诉讼公正 , 便于执行工作和诉讼工作的衔接 。对于委托执行的案件 , 为避免异议之诉的判决与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出现相矛盾的情况 , 应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负责异议之诉的审理 。
进而 , 从审执分立的规律来看 , 应当由审判庭而非执行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已构成独立的诉 , 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 。
四、应由适格原告对适格被告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 , 应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外 , 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 , 包括财产所有权人或对该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 , 执行标的物的共有人亦不失为适格原告 。同时 , 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 , 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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