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招标信息和采购信息发布门户,对销售人员而言,快速获取第一手的招标信息和采购信息就成了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通常有专门的企业负责采集招标信息,并采用收取年费的方式,卖给需要招标信息的企业 。
2.决标报告上如有废标,废标原因是不是需要写清楚无效标与投标无效 “无效标”与“投标无效”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 。
从语言文字角度区分,一个是“形+名”格式,一个是“主+谓”格式 。可以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投标无效,其所投的标为无效标 。
但反过来讲,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无效标,其所投的标为投标无效,在语法上就行不太通 。所以,两词虽然意思相同,但运用时还是要注意区分 。
废标与流标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表述一致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其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 。
这时,我们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表述不同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财政部门受到投诉,经查该项目有一名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应判为无效标,本来只有三家参加投标,如此一来,符合要求的只剩下两家,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
对于这种情形,通常投标人不会讲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财政部门废了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就流产了 。
无效标与废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效标”与“废标”是大不一样的,“无效标”只是针对某一投标人而言,其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就是无效标;而“废标”,则是针对某一采购项目而言,出现《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应废标 。投标人因为标书有问题,被评标委员会判为无效标,有些投标人说,其做的标书是废标,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投标人做的标书只能是“无效标”,而不能说是“废标” 。
政府采购“废标”与工程建设“废标”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等部门规章中所提及的“废标”,其表述的意思都是指投标文件出了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来进行处理 。此处的“废标”恰恰是针对投标人的,这也是实践经常有“我的标被废了”、“我投的标是废标”等说法 。
但是,仔细查阅《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不难发现,其中没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废标的说法,看来制定法律法规的专家,初衷也是想将工程建设领域的“废标”概念与政府采购中的“废标”相吻合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作如下归纳 。
1.无效标与投标无效,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只是在语言描述上有差异,针对的是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及其制作的投标文件,因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被判为无效 。2.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是一种招标失败,只能重新招标采购,与流标相比,侧重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