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公室与财务部每季度将各单位招待费支出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
第七条 财务部每年将提交全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 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第八条 招待客人时 , 一般限定在公司内部食堂或定点的饭店 , 就餐完毕由办公室签单或授权签单 , 每季度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 各单位提供内部支票并附招待券 , 由财务部计入各单位招待费支出账 。
第三章 业务招待的标准
第九条 来公司联系业务、到公司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按每次20元/人安排就餐 , 长住人员每天20元/人 , 由处室填写来客就餐申请单 , 经主管领导同意 , 凭公司内部支票 , 到公司办公室登记 , 统一安排就餐 。
第十条 市级以上领导机关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或市属县以上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 5人以上者按每次50元/人标准安排就餐 , 5人以下者按每次60元/人 , 可适量安排本地啤酒或白酒 , 10元左右的帝豪烟 。
第十一条 招待单位在安排陪同司机就餐时 , 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按自助餐标准安排就餐 。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 , 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 可适量提高就餐标准 。
第四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部下发的业务招待费标准执行 , 凡超出标准的 , 其超出部分自理 。
第十四条 凡没有完善就餐手续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一律自理 。
第十五条 招待来客时 ,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 一般情况下 , 陪餐人员只限于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 。陪餐人数一般不能超过来客人数 。
第十六条 叶县各单位的接待工作由叶县办事处(公共关系部)负责 , 办公室监督其支出的合理性 , 财务部控制其支出总额 。有些接待可在叶县的定点饭店安排 , 也不予现金结账 。
第十七条 运销部门的接待业务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 原则上在定点饭店 , 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 非定点饭店的费用在销售包干费用中支出 。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抢险救灾、长时间加班、去叶县协调工作等) , 员工在工作期间不能正常就餐的 , 可申请工作餐补贴 ,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 。申请程序为: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作餐补贴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到财务部领取补贴 。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业务招待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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