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 , 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 , 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 , 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 。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 , 与另外一方无关 。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 , 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 , 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 , 与另一方无关 , 若有必要 , 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 , 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三、婚前婚后 , 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若在婚后借债 , 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 , 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 , 即明确告知债权人 , 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 , 与配偶无关 , 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 , 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 , 否则 , 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 , 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 , 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 , 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 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 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 , 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 。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 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 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 , 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 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公证处存档一份 ,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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