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表现怎么写( 四 )


5.格式合同的具体表现有哪些1、在示范文本上 , 套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
这一现象通常表现在使用频率很高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 。例如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格或空行内 , 本该由双方协商后填写有关内容 , 而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却已经印上有关内容 , 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 。
2、在店堂告示上 , 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 。
一些商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的告示牌标有“商品售出 , 概不退换”、“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请交总台保管 , 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 , 以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有些酒店、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告示已经构成要约 , 却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才有解释权 。
3、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 。
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诉讼(或仲裁)地统一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在地;违约金的计算上加重对方责任;在质量条款上 , 作为合同提供方的出卖人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期 , 给予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不合理 , 买受人无权选择质量检验机构;在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中 , 限制对方的权利;有的格式合同规定 , 对方违约后 , 已交的保证金不能收回;有的格式合同规定 , 发生不可抗力后 , 通知相对人的时限不是及时而是若干天内;在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 , 中介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 或者权利过多、义务太少 , 且大部分的免责条款没有采用醒目方式标明 , 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
4、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
有的广告是商品销售的要约 , 有的广告是商铺招租的要约 , 还有的广告是推销服务、招揽工程项目的要约 , 均属于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 , 在这些广告的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 。这是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
【合同期内表现怎么写】

合同期内表现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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