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票开错证明书怎么写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 ,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 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 , 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 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 全联次留存 。
什么是作废条件?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 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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