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个人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 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 , 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以上列举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并且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 , 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
3夫妻约定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 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 , 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 , 笔者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 , 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离婚时或离婚后 , 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 。
4.根据你的情况 , , 如果是婚前赠与或者娘家明确表示赠与女方 , 则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 夫妻之间前提哦有效力 。如果是婚后赠与的 , 除了女方个人用品外应属于共同财产 , 此时欠条不具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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