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 。
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 。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支票需三天扣提车)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
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20元清理费 。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20-40元,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平均每天使用不超过200公里,根据不同车辆每超过一公里加收租费1-3元 。
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 。
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 。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
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 。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
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 。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
14、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
16、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四、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担保期限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义务为止 。
2、如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时,则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向担保方提出要求 。3、本担保与乙方实际租赁期间产生的债权 。
本担保系不可撤销的担保,并独立于本合同其它条款,不以合同无效而无效 。五、其它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
2、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纠纷诉讼归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