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怎么写( 六 )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 。
5.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参考写吧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 。
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
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
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 。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 。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 。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 。
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 。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 。查无实据,不予采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