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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