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摆设透过妇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三 )



守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摆设透过妇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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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不管在什么时候,都有规定好的财产继承权的相关规则,在一个家庭之中,财产的分配问题某种程度也反映了继承者在家庭中甚至社会中的地位。那么在唐朝这样一个经济繁盛,政治清明,民风开放,再婚也不足为奇的社会,法律是否给予了再婚妇女一定的财产上的保证呢?通过是否拥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呢?答案是有的,只不过依旧有许许多多各方面的限制罢了。在唐朝,若男子因故去世,女子若守节不再嫁并且没有子嗣的情况下方可继承男方应得的财产。这一规定见于唐代的《户令》:“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然而,若如女子为其生育了儿子,则要在男方家带子守节才可继承财产,可若是改嫁,则失去财产继承权利。

守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摆设透过妇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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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律令的规定其实在根本上就制约了女子再嫁的权利。妇女在男方家勤勤恳恳,上敬公婆,下育子女,终日操劳,最后却落得个净身出户,生活更是没有保障。这实质就是对妇女的不公,也是对妇女的人身的禁锢。总结大唐王朝留给后人的印象是绚丽昌盛,奢华繁荣,唐朝的女性地位也是得到了提高,也是千百年来封建礼教下女性地位发展史上一朵绚丽之花。可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唐朝妇女仍旧处在“男尊女卑”封建礼教之下,女性地位的提高是父权、夫权操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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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我们也不能忽略那些为提高唐朝女性地位而作出努力的优秀女性,她们用自己的方式无声地反抗着封建礼教对女性的压迫,她们是闪耀在黑暗夜空中一颗明亮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