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儒家哲学的根本精神( 二 )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这一范导性原理,落实到认识领域,形成的是一种重视“价值”与“行动”的认识论,它与强调事实认知的狭义认识论不同,是一种广义认识论。
对儒家而言,认识的最高目标是求“知道”,而其所谓“知道”,本质上就是知“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中庸之道。这种“知道”,包含三个维度:第一,“知道”包含着对“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这一价值原则的肯定。在儒家看来,不认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这一原则,算不上“知道”。儒家对“良知”“德性之知”的重视,对诚、敬等为学之方的重视,都与价值的肯认相关,而所有价值的终极根据,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第二,“知道”包含着对“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具体道路的认识。这意味着,“知道”离不开对具体事物的认知。只有基于对万物之性的具体认知,我们才能确定一物与他物之间并育而不相害的边界,才能确定哪一条路径能真正地赞天地之化育而非拔苗助长或戕害万物。儒家对群体及其历史经验的重视,对“学”与“习”的重视,对慎思明辨、穷理尽性的重视,不仅指向价值,也指向事实。第三,“知道”包含着遵循“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行动。儒家对知行合一的强调,与其求“知道”的目标密不可分。“知道”之“知”是路径之知,它必然指向“行”。王阳明认为,真正的“知”即知县、知州之“知”,这样的知,一定包含行动。对儒家而言,严格意义上的“知道”,应同时包括上述三个方面。以“知孝道”为例,不认可孝道(父子和合之道)这一价值原则,固然不能算知孝道;而认可孝的原则,但对天之温凉、父之饱暖等具体知识一无所知,也不能算知孝道;认可孝的原则,也知道如何行孝,但却不付诸实际行动,同样不能算知孝道。
儒家的“知道”之知,是包含价值、知识、行动于其内的知,是涉及认知与行动、包含事实之知与价值之知的“大知”。基于“大知”的认识论,是一种“同真善”(张岱年语)的认识论,是一种“联系着伦理学、美学”(冯契语)的认识论,是一种“与价值论相统一”(赵馥洁语)的认识论,是一种强调“知行合一”、兼顾能力之知和命题性知识的认识论。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所范导的政治学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这一范导性原理,落实到政治领域,形成的是一种以“大同”为理想、以“道治”为路径的政治学。
儒家所期望的社会,是体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之理想的大同社会。王道之治、协和万邦乃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都折射着“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要求。儒家向往的大同,有自然的根据,却不是自然运行的必然结果。天下为公、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想社会的实现,不能完全交给自然,更不能诉诸丛林法则,它需要人的刚健有为,需要人的厚德载物。
落实高远理想于现实,离不开具体的路径。对于这一路径,《老子》的描述是“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我们可以加之以“失礼而后法”。《老子》对道之“下落”持批评态度,但中国历史的实际进程表明,这就是“道”向下落实的具体路径。儒家主张的政治秩序,直接地受制于礼、法,间接地受制于仁、义,根本上则受制于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之道。儒家强调道、德、仁、义、礼、法的一致性,但当这些规范发生冲突时,道、德、仁、义、礼、法由高到低的排序也适用于儒家。礼法如果有悖仁义、有悖“道”,就必须以“道”为最高标准进行调整。就此而言,儒家乃至中国政治的最高原则是“道”而不是“法”,其社会治理最理想的方式是“道治”而不是其他的“治”。这一点,即便在重“法”的法家那里也是成立的。“法”要循“道”,就要保留某种相对灵活的机制。在中国社会治理史上,人们对正“法”向“道”的机制有不同的设计和选择,这些设计和选择尽管在后世甚至当时就受到了种种批评,但“法”“道”冲突时能够回归“道”的机制(无论其方式、效果如何)本身,却一直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