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宗教的救助作用及其局限( 二 )


从一开始 , 基督教和伊斯兰就阻挡金融的发展 , 因为金融所提供的风险分摊和资源共享手段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 一般而言 , 金融都是跨期价值交换 , 涉及交易两方在今天和未来不同时间点 , 或者未来不同事件点之间的价值交换;如果正式金融市场足够发达 , 人们就可以针对各种未来风险事前买保险 , 或者 , 等意外风险发生了 , 也可以事后通过借到“过桥贷款” , 度过短期难关 。 因此 , 金融市场跟宗教组织所实现的跨期交换 , 具有一定的功能重叠性 , 只是前者基于“一手交钱 , 一手交货”的货币化交易(市场交易) , 而后者基于教友关系和教会中介 , 不涉及赤裸裸的“利” 。 两者既可以是互补关系 , 亦可以是排斥性竞争关系实证研究表明 , 富有者的信教占比低 , 部分原因在于他们有金融避险手段 , 不需要宗教的这种功能 。
从历史进程看 , 远在犹太教成形之前 , 市场化金融交易早有发展 。 考古证据表明 , 在美索不达米亚南部(最早发明定居农耕的地区) , 至少4500年前跨期借贷就足够流行 , 以致于催生出楔形文字;公元前19世纪中叶刻在石碑上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甚至明确对借贷利率有上限规定 。 可见 , 借贷金融在那时已经普遍 , 借贷技术在那之后的一千年里传播到古希腊、古埃及、古罗马等 。 而在东方的中国 , 《周礼》就有泉府进行放贷和跨期平易物价的安排 , 表明官府和民间到周朝就已熟知借贷金融 。 也就是 , 在基督教起源之前 , 借贷金融在西方和中国就普遍发生 。 可是 , 后来为何停滞不前?
答案在于 , 西方于公元3、4世纪接受基督教后 , 金融发展几乎完全停顿 , 原因就在于教会对金融的排斥 。 基督教(在16世纪新教改革之前 , 基督教就是天主教)从一开始就敌视有息借贷 。 《旧约》中《申命纪》23:20-21强调:“借给你兄弟银钱、食物 , 或任何能生利之物 , 你不可取利 。 对外方人(strangers)你可取利 , 对你兄弟却不可取利 , 好使上主你的天主在你要去占领的地上 , 祝福你进行的一切事业” , 亦即明确禁止对“兄弟”的有息放贷 。 由于《旧约》是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共同的经书 , 禁令贯穿于三大一神教 。
不过 , 虽然《旧约》禁止对“兄弟”放贷收息、允许对“外方人”取息 , 但是 , 谁是兄弟 , 谁是外方人?这十分关键 。 犹太教的解读是:只有犹太人才是兄弟姐妹 , 而非犹太人为“外方人”即陌生人 , 于是 , 犹太人放贷给基督徒、穆斯林时可合法收息 。 相比之下 , 基督教认为只有敌人才是“外方人”;公元4世纪米兰大教堂主教圣安布罗斯(St.Ambrose)写道:“你可以要求并收取利息的人 , 是那些你可以正当伤害、可以合法用武以对的人 , 是那些你在战场上无法战胜但想通过1%利息去报复的人 , 是那些你把他们杀死也不犯法的人 。 有息放贷者是不用武器而作战的人:他通过收息来报复敌人 。 因此 , 那些可以发动正义战争的地方 , 也是可以做有息放贷的地方” 。 而敌人之外 , 不论是否为基督徒 , 皆是兄弟姐妹 , 互相帮助是应该做的 , 贷钱收息违背手足原则 。 伊斯兰教《古兰经》也禁止有息放贷 , 至今没变 。 这与儒家主张基于“义”、反对基于市场交易实现人际合作互助十分一致;孔子曰:“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 , 即只有小人才谈钱收利息 。
这就部分解释为什么轴心时代之后金融在西方和中国几乎都停止发展 。
一直到16世纪加尔文新教改革以前 , 在欧洲基本只有犹太人可以合法放贷收息;延伸看 , 金融从本质上是“用钱赚钱”的生意 , 禁止收息等于在基督徒和穆斯林从事金融业务的道路上设置障碍 , 于是 , 只有犹太人能合法从事金融(当然有其他人从事金融 , 但不能光明正大地做) , 也因此导致中世纪欧洲的普遍反犹(“利益反犹”) 。 再加上基督教从一开始 , 就从宗教层面排挤甚至敌视犹太人(“宗教反犹”) , 这些仇视积累到11世纪 , 欧洲社会就开始暴力驱赶犹太人 , 甚至反犹文化在一些地区至今还未消失 。 由此看到 , 宗教在帮助个体化解风险的同时 , 也带来巨大代价 , 包括宗教战争和宗教间的其他其他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