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小区取快递时 , 被男子偷拍 , 编造女子结识快递员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发布在微信群 , 同时捏造了“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 , 引发了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
被害女子叫谷某 , 1992年出生 , 这天下午18时 , 谷某来到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取快递 , 郎某见谷某长得很漂亮 , 便拿出手机偷拍了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谷某 , 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 。 单单发布视频并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 , 郎某为了博取关注 , 找到了何某 , 二人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 , 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 。
同时 , 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 , 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 。 之后 , 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 , 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
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 , 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 , 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 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
本案的法律问题 , 郎某、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 郎某、何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
诽谤罪 ,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 , 足以贬损他人人格 , 破坏他人名誉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案中 , 郎某、何某二人为了寻求刺激、博取关注 , 捏造谷某与快递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实 , 并编造了聊天记录、图片等 , 损害了谷某的名誉 , 在微信群内散布 , 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 , 严重侵害了谷某的人格权 , 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 , 随后多次求职被拒 , 使谷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 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生活 , 二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
【属兔|女子取快递被男子偷拍,捏造女子与快递员发生性关系,发在微信群,女子求职被多家公司拒绝】根据法律规定 , 犯本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犯本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 , 是指犯诽谤罪 , 被害人自诉告发的 , 法院才受理 , 否则不受理 。 也就是需要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 , 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
但是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这里具体指的是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等等 。
那么 , 像本案这种情况 , 应当由谷某自己向法院提出自诉呢?还是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呢?
如果由谷某自己提起自诉 , 谷某将要面临向法院提交自己被诽谤的证据 , 因涉及微信群比较广 , 取证困难 。 如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会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 取证容易 。
谷某在被诽谤后 , 社会评论遭受严重贬损 , 被辞退 , 求职被拒 , 且郎某、何某在选择侵害对象时 , 是随意选择的 , 没有目标 , 这在一定程序上也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同时 , 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 , 引发大量低俗评论 , 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 因此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 。
最终 , 本案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 , 法院判决二人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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