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全方面的国家福利 从摇篮到坟墓

宋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 。
 
说它崭新,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变革:原来旨在保证“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被“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所代替,庄园经济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被基于人身自由的租佃制所取代,国家承认人民迁徙之自由 , 商业受到前所未有之重视 。而随着商业的展开,城市的繁华 , 人口的流动,贫富也明显分化 , 乃至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贫困群体 。这个群体不仅隐藏在乡村,而且流浪在城市街头,变成一个巨大的问题摆在宋代政府的面前 。
 
这个时候 , 建立起一个为贫困人口的“生老病死”提供救济的国家福利体系,就显得特别迫切 。而且宋朝“以儒立国,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儒家的“保息”思想也要求朝廷负起养民之责 。正是在这样的内(价值追求)外(社会需求)压力下,赵宋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去构建一个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 。
 
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 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其实很早 , 《周礼》中就记载了六种“保息”之法:“一曰慈幼,二曰养老 , 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 。不过在宋代之前 , 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 。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所有无法自立的群体 , 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等层面 , 可谓“从摇篮到坟墓”均有国家救济 。《宋史》说“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 。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真不是溢美之词 。
 
现在,就让我们穿越到宋代,以“生老病死”为序 , 近距离观察一下彼时国家福利机制的运作 。
 
先来说“摇篮”即“生”的福利 。宋代的“摇篮”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 。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 , 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 。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胎养助产令”,诏曰:“禁贫民不举子 , 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 。”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18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免役宽剩钱” 。南宋的州县还设有“举子仓”,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 。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
 
补救性救济则是指国家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与孤儿 。北宋时,主要由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负责收养京师汴梁的“老幼废疾”,“广惠仓”负责赈济各州县的“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 。从哲宗朝开始,朝廷在全国施行“居养法”,各地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自存之民,遇有被遗弃婴儿、孤儿,也送入附近居养院养育,对婴幼儿,“雇人乳养”;稍大一点的儿童,则“令入小学听读” 。南宋时 , 又发展出专门的儿童收养机构,有“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慈幼局”、“及幼局”等 。名称虽异,功能则差不多,按宋人吴自牧的描述,慈幼局是这么运作的:“官给钱典雇乳妇 , 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 。若民间之人 , 愿收养者听 , 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慈幼局的效果很好,椐元人的回忆,“宋京畿各郡门有慈幼局,……故遇岁侵,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 。是以道无抛弃之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