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经营性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费应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标准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点一元至○点五元计费 。属于出租地上建设物或经营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上述收费标准 。
(二)超过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 用地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上款计费,超出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点五元至五元计费 。
四、宅基地使用费的核算方法:
(一)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
(二)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
(三)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
(四)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 , 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 , 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 。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
(六)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
五、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 。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 。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标准一般不超过应缴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 。
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 。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集体经济状况 , 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费留村及上缴比例,其上缴区(县)乡(镇)部分,一般不超过每年实际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0% , 最高不得超过15% 。宅基地使用费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缴部分作为区
(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推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宣传、会议和添置必要设备等 。宅基地使用费要单设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 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村使用时,需由村委会做计划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管理所(
站)使用时 , 需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
七、宅基地使用费收缴、开支情况要向群众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 , 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侵吞使用费的
个人,除责令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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