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融与创生西欧文明的三个来源「交融与创生西欧文明的三个来源」( 二 )


交融与创生西欧文明的三个来源「交融与创生西欧文明的三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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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field village
上层架构也深受日耳曼传统的影响 。塔西佗描述的日耳曼部落统治方式,不论军事首领还是国王,其主要特征是权力来源于民众大会或共同体,因此这一理论又被称为下源理论(ascending theory of government) 。进入中世纪,西欧王权明显保留着古代日耳曼人的深深烙印 。在一些地区,例如德意志的法兰克人是没有国王的 。在英国,诺曼征服之前,国王对其民众的权力一直是相当微弱的 。不论人们的观念中还是事实上,中世纪王权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血统,还取决于宗教性国王授职仪式和一定范围内的推举 。研究王权的著名学者科恩指出:“村社首领和国王之间没有天壤之别,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异”。科恩对欧洲王权的深入研究,引导他将目光投向日耳曼人的野蛮时代 , 他明确指出,中世纪基本政治思想与其说是中世纪的,不如说源于古代日耳曼人 。即使中世纪最有光彩的思想之一——附庸抵抗权利的观念,也是起源于古代日耳曼习惯 , 人们有权抵抗违反法律的国王 。
王国的法律也有日耳曼传统的印记 。在原始日耳曼人的观念中,法律是部落生活中的习俗和惯例,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日耳曼传统对中世纪政治制度的一个重大贡献在于,尽管统治者权力逐渐强化,社会等级分野日益明显,然而,法律来源于惯例的观念仍然存活,并且始终是法律来源、本质和其权威基础的主导理念 。法律的权威在于它是早已实行的习俗与惯例,不论成文与否都具有约束力 。不仅在观念上,一些中世纪法律直接承袭日耳曼的惯例法,日耳曼人的《萨利克法典》即为英吉利法的重要蓝本 。

罗马法是古典时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是西欧法律和法学的重要来源 。进入中世纪后罗马法似已沉寂,实则不然 , 法兰西南部和意大利的本土居民一直使用罗马法,在其他地区 , 也是罗马法和早期日耳曼王国法典并存 。始于11世纪后期,以教会大学为中心,罗马法在西欧各国先后活跃起来,这就是著名的罗马法复兴运动 。对于这场运动,伯尔曼曾有这样的评论:“查士丁尼汇编的抄本在大约1080 年的发现 , 人们以与发现了《旧约全书》中长期失传的一些篇章抄本同样的心情来接受 。” 伯尔曼生动描绘了当时人们对罗马法的态度,将罗马法与圣经并列,十分值得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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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nerius
罗马法复兴运动一般从11世纪晚期意大利法学家伊尔内留斯(Irnerius)创办波隆那大学法学院算起,该大学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 。作为教师和法学家 , 伊尔内留斯主要对《民法大全》原文做出评注,他的研究成果集中反映在他的《评注集》(Glosses)中,奠定了注释法学派的基础 。他不仅解释每段文字的表面含义,而且努力揭示内在的原则和精神,深得罗马法要义 , 从而赋予法学以独立学科的地位 。从12 世纪到16 世纪,意大利成为罗马法在整个欧洲传播的中心,与此同时,西欧各国纷纷跟进 。王室欢迎罗马法,其周围聚集着一大批精通罗马法的法学家,因此各国王室也是传播的重要途径 。在西欧大部分地区,罗马法一直作为帝国的“残存物”发挥着作用 。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给正在成型期的西欧文明带来重大的影响 。
罗马法的复兴不是简单的发现与采用而是适应西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重新发掘和改造 。与其说复兴,不如说再造——在相当大程度上改造并吸纳罗马法(还有教会法)的基本元素为其所用 。在地中海世界,特别是在欧洲的中西部,商品经济的复苏与发展需要更灵活、更都市化的法律,也需要一种比地方习惯法的适用范围更广、普适程度更高的法律 。商品货币经济越繁荣,个体权益越需要做出明确的界定 。系统而又缜密的罗马法恰逢其时,不仅具有详细的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和诉讼法,而且对社会各种组织的地位亦有较为明确的法律界定 。这样一种个人主义的法律,为企业家的活动提供了一种适当的法律基础 。罗马法以私法为主,而权利观念又是私法中的精华 。不过罗马法中“权利”的概念具有多义性和含混性 , 甚至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词汇来表达;更重要的是它仅局限在私法领域,没有公法上的范式与之呼应,不能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权利主体手中,因此不能与现代权利概念对接 。进入中世纪后,经改造后的罗马私法中的“权利”概念才被引申到公法领域,形成新的权力、权利观 , 给西欧的法律政治体系带来革命性的变革,从而演绎出一种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全新的法治文明 。当然,这一过程也离不开基督教会的参与以及教会法的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