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游戏充值犯法吗「因开挂修改游戏充值参数涉刑的案例」( 二 )


理由是现实世界中除了衣食住行之类人类不可或缺的商品,也存在只为某部分人、某行业所需而进行流通的商品,这类商品仅对特定人群、行业具有使用、交换价值,流通范围有限,甚至和虚拟财物一样,遇到缺乏普遍性的价值认定标准的困境 。不能仅以“限于某个群体之间的流通性”为由否定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
这类观点在之前写过的虚拟货币类案件中也出现过,实务中有争议 。虽然本案认定涉案虚拟财物“元宝”具有“财物”属性,但不代表同类案件中都会将游戏虚拟货币都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客体,还是要结合个案情况,对涉案虚拟资产的属性进行判定 。
总之,法院认为二被告非法占有“元宝”、用以牟利,使得其他玩家无需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就可以获得“元宝”,无异于直接减少了被害单位“应得的营业收入” , 侵犯了被害单位对财物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 。
定性后 , 法院还要解决“虚拟财物的价值认定标准”这个问题 。
犯罪金额
二被告认为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 还将面临数额认定上的难题 , 因为虚拟财产没有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计算方式 。
弟弟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害单位损失91099元并非被害单位实际损失;哥哥的辩护人提出因为账号很快就被有限公司封停,哥哥被诉行为未产生实际违法收入,犯罪金额难以计算 。本案法院认定“元宝”属于“财物”,但不同意将元宝的日常售价作为确定犯罪金额的标准 。理由如下:
二被告窃取游戏元宝后,自用的部分及尚在账户中未动用的部分,实际上仍处于被害单位的控制、管理下;游戏元宝毕竟属于虚拟财产范畴,确实存在缺乏客观价值认定标准及稀缺性,具有可无限再生性的特点 , 若以上述游戏元宝的日常售价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犯罪金额,不仅无法体现被害单位的真实损失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同时可能导致罪刑责相悖离的后果 。法院最终依据对被告人最有利原则 , 以两被告人实际获利金额10150元为标准确定该案犯罪金额,认定二被告构成盗窃罪 , 分别判处八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1000元 。
此外,被害单位在主张损失时 , 提出自己为弥补游戏软件漏洞支出的费用也属于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漏洞本来就有,不是被告人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支持这项主张 。
【修改游戏充值犯法吗「因开挂修改游戏充值参数涉刑的案例」】参考:2020年10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5刑初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