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游戏充值犯法吗「因开挂修改游戏充值参数涉刑的案例」

使用外挂软件涉刑的 , 除了我们之前写的工作室利用打金、代练等涉及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案例,也有涉及盗窃罪的案例 。
背景
2018年5月至6月初,手游“剑雨春秋”游戏币充值价格为“1元(人民币)=10元宝(游戏虚拟货币)” 。二被告发现,利用外挂软件修改游戏充值参数,可以使充值翻倍,于是:
弟弟使用CHARLES软件修改参数,将获得的大量元宝充值到自己的三个账号和两个买家账号 。法院最后认定的是弟弟累计充值768元,获取91万余个元宝 。三个自有账号消费元宝28万余个,两个买家账号共充值69万余个元宝,买家微信转账给弟弟1万余元 。
(上传文章时,“发文助手”提醒我这里是不是“768万元”,看来它也觉得金额不对劲......)
哥哥除了帮弟弟充值,还用WPE外挂软件修改参数 , 然后将所获元宝充值到自己的三个账号 。检察院起诉书中的内容是三个账号共充值24元,篡改后的充值金额约为1亿,共获得约2.46亿个元宝 。
被害单位发现哥哥的三个账号出现游戏充值订单异常后,及时封停了三个账号 。
2018年6月底,二被告被抓获 , 两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
2019年9月底,被害单位与二被告分别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二人以分期付款形式、赔偿被害单位实际损失9.1万余元 。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 。
2020年3月,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兄弟二人提起公诉 。
“……无视国家法律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公诉机关认为弟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哥哥属于犯罪未遂(哥哥的账号被及时封停) ,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二被告对被诉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被害单位损失的认定有异议 。
罪名
二被告认为自己不构成盗窃罪,因为: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网络虚拟资产(游戏中的“元宝”),不属于刑法盗窃罪规定的“公司财物”;(“元宝”)本身不具有“物”的属性,没有流通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客体 。哥哥的辩护人进一步提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法院认为构成盗窃罪,首先对“元宝”在刑法意义上的属性进行评价,再对被诉行为进行评价 。
第一 , 法院认为游戏中的“元宝”属于虚拟财物,即网络服务商编制并提供 , 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并可在特定网络空间使用的数据或电磁记录 。
第二 , 涉案虚拟财物“元宝” , 因具有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而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财物 。
法院认为,随着技术发展 , 各类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物正逐渐与现实世界的货币,以及特定网络服务使用者(比如玩家)的劳动力挂钩,并具有了相当的流动性 。
进一步指出,这种挂钩与流动性并不必然使其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还需要做两方面的判断——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法院认为这类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因为“虚拟财物可使特定使用者具备某项功能 , 或获得某些服务、便利,给使用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 。法院认为其具有交换价值,因为“虚拟财物不仅在网络世界中可被相应所有者占有、使用、处分,如赠与、交换等,亦可通过货币进行流转、获益,并因该虚拟财物的作用大小、获取的难易程度等而具有相对稳定的价格区分,其商品属性不言而喻” 。对于辩护意见提出的“元宝”因“仅对特定人群、行业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流通范围有限”而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法院认为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