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的债务,离婚前丈夫向别人借的钱

“无论贫穷还是富有、健康还是疾病……你是否都愿意忠心永不变?”婚礼誓词往往是美好而“丰满”的,而夫妻之间的财务关系却往往是现实且“骨感”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问题,我院在近日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与吴某因工程合作认识,赵某则是吴某的妻子 。2018年6月,吴某以缴纳项目保证金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向王某借款80余万并承诺尽快归还借款 。王某便按照吴某的指示帮其缴纳了项目保证金40余万元,并通过网银及微信转账方式向赵某转账40余万元 。借款后,吴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有其签名的借款确认书 , 赵某未在确认书上签字 。后来,吴某一直未归还借款 , 王某遂将吴某和赵某诉至法院 。
庭审中,王某认为,当时吴某声称自己账户被冻结 , 于是让其将借款打入赵某账户内 , 赵某对该笔借款系明知,且借款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所以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 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离婚前丈夫的债务,离婚前丈夫向别人借的钱】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 , 两被告已于2019年登记离婚,虽然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总体数额较大,借款用途主要为被告吴某个人生意周转需要,而非夫妻共同生活 。虽然案涉借款中部分款项是转至被告赵某账户中,但此汇款系基于被告吴某的指示 , 被告赵某也未予确认,也未在借款确认书上签字,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出于两被告共同的举债合意 。
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
法官提醒
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借款,并非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本应同气连枝 ,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愿无数个小家能够审慎理财,筑牢国家“经济基础”的一砖一瓦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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