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一直以来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现象,屡屡引发大家对此问题的热议争议 。
争议焦点在于: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 , 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次《民法典》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 ,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
对此,本文通过【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两点,来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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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简单总结为八个字:共意共债、共用共债 。
(1)【共意共债】:即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债务(不论是事前签字还是事后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共用共债】:即不论是单方所借债务,还是双方一起所借债务,只要借的钱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基本逻辑是:首先看是否属于共同意思的举债,如果不属于共同意思举债(或者对共同意思存有争议的),那么再看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在这样的逻辑下 , 一方签字所负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就在于这笔债务的“用途” 。
那么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另外一个新的问题:即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关于这一点目前实践中主要参考的:
一方面是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八大类):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等;另一方面是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双方职业、身份、收入、家庭人数、兴趣爱好等方面);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 需要额外注意的一点是:比如丈夫开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所借债务,或者丈夫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的债务,也可能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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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面来看:
(1)对于债权人而言——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新规】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应尽基础的举证责任,包括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以及对于夫妻共同作为债务人的签字证明等;
对于仅有一方签字的借条和借款协议:
首先债权人可以提供夫妻另一方对该债务的事后追认的相关证据(比如后期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还款承诺书等);其次对于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这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债权人如果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那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对于夫妻一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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