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衣搭配|从判例看上海各法院对“职业打假”的裁判逻辑( 二 )


案例二:费某与广州兆洲酒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东京都属于禁止进口食品的区域 , 涉案食品来源于东京都 , 可能存在核辐射的危险 , 应属不安全食品 。
2.原告虽为职业打假人 , 现主张被告退还货款、赔偿十倍价款 , 于法有据 。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 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 依法可予缺席裁判 。
案件基本事实2021年8月17日 , 原告在被告开设于淘宝网平台的店铺购买“日本原装进口威士忌nikka宫城峡白头500ML珍藏版老酒已停产”2瓶 , 共支付3760元 。 原告收货后 , 发现产品标注为地址:日本國東京都港區南青山5-4-31 。
原告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自认自己为职业打假人 , 要求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
法院判决:职业打假获十倍赔偿 , 于法有据原告提起多起诉讼 , 主张惩罚性赔偿 , 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产品 , 更多是为了牟取利益 , 确系职业打假人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承担 , 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也不以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 。 本案中 , 被告未提供相应检验检疫材料等证据佐证涉案食品来源合法 。 2011年4月8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 规定从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 东京都属于禁止进口食品的区域 , 涉案食品来源于东京都 , 可能存在核辐射的危险 , 应属不安全食品 。
【穿衣搭配|从判例看上海各法院对“职业打假”的裁判逻辑】原告现主张被告退还货款、赔偿十倍价款 , 于法有据 ,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 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 依法可予缺席裁判 。
案例三:于某与广州威士忌领航员酒业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被告作为进口食品销售者 , 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 存在明显的食品安全隐患 , 故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
2.被告虽系职业打假人 , 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 亦应获得十倍赔偿 。
3.拼多多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向原告披露了销售者的真实信息 , 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的情形 , 不承担连带责任 。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 , 原告于2021年5月29日在被告领航员公司于该平台上开设的涉案店铺购买了4瓶三得利响威士忌 , 共支付10320元 。
被告广州威士忌领航员酒业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系国内免税店购买 , 转售给原告 , 双方系代购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原告系职业打假人 , 非普通消费者 , 不应适用十倍赔偿 。
法院判决:支持职业打假人获十倍赔偿法院认为 , 被告作为进口食品销售者 , 并未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 , 未在食品预包装上粘贴有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 ,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 存在明显的食品安全隐患 , 故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
被告领航员公司抗辩涉案产品系国内免税店购买 , 主张原、被告系代购法律关系 , 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本院不予采纳 。 被告领航员公司另抗辩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 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普通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