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转让通知函怎么写,如何理解债权转让通知函怎么写?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债权转让时,有的原债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叫新债权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新债权人就拿着债权转让通知函、欠条告诉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叫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这是绝对不行的,这种通知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
在许多的债权转让通知函中,常约定由第三方承担债务,究其原因是债权人担心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限,由债务人提供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合同中来,由三方约定,债权转让通知函履行完毕后,所形成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转让通知函要求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的同意而生效,此规定对债权权利的转让的生效要件,过于严格,受当时计划经济影响,私权自治不能得到较好的实现,已不能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合同本质上应遵循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
那么,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函,哪些方面是关注的重点呢?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 。
2.债权转让怎样通知(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 。
如美国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无明确限定,但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一般倡导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的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
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适性 。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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