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协议书与公司章程有什么样的区别1 。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 。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
2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 。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
3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
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 。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的处理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 。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 。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 。
2.隐名股东如何确认其股东资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外商投资法规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在公司设立时将股份载在他人名下,最终产生争议 。
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院“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隐名股东维权的关键还是相关证据的收集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运作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以表明自己同意受章程或协议的约束;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份额,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3、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被列名为股东;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6、在公司实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隐名股东最大的困扰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但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工商登记也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 。隐名股东完全可以凭借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形式化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资格 。
在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名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法院通常分三种情况予以认定:第一种情况,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第二种情况,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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