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证出租合同怎么写

1.出租主任医执业医师证出租执业医师证是违法行为出租自己的执业医师证给别人使用,显然别人是不具备执业医师证,通过借用执业医师证的手段,执业行医,造成了其他人身体损害,亡故等严重后果,明显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 。
对于借入执业医师证的借用人而言,其肯定犯了非法行医罪 。而作为出借方,我们将自己的执业医师证借给他事实上构成了他进行非法行医的便利条件,为其非法行医创造了便利条件,属于刑法学意义上的帮助犯 。
也许借入执业医师证的借入方会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等掩盖这样借用的事实,比如说,聘请出借方参与诊所的运营,每周一来一次诊所进行会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要求出借方出席会参与诊所运营,只是挂个名头 。这里这种情况更加危险,一是合同法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效力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说这种合同的免责条款不能作数,如果真的出现重大后果,还是要担负责任的,而且这种合同的签订往往意味着出借方已经知情或者知晓,签合同不出席,证明已经和借入方产生了相应的默契和一致 。
二是合同的签订后期,作为表面合同而言是要履行的,应履行而未履行,是需要担负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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