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契约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契约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契约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契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契约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
第十三条 本契约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5. 卖身契怎么写的 卖身契开头,我卖身 结尾,我肯定 最后,我签名 卖身契 契,本意为刻 。通常所说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事先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纸帛等物质上,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的一种凭证 。在历史文献中记载契约的称谓很多,诸如:判书、质剂、傅别、分支、书契等 。《周礼·秋官·朝士》中说:“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则广泛地应用于双方的买卖之中,其含义也逐渐演变为专指有关买卖的文书 。如:田契、绝卖契、租约、典约等 。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亦发现许多卖地契、卖牛契、卖宅舍契、卖儿契等 。可见契约应用的历史之久,范围之广 。我们在浙江省绍兴县档案馆发现一件题为“舍书全福”的历史档案 。乍看标题,颇令人费解,但其内容却十分清楚,这是一张亲生母亲为生活所迫,不得已将儿子卖与寺庙为僧的卖身契 。其文如: 立出舍书 。绍兴萧山县二十三[都]四图外沙靖江殿人亲母周门沈氏,今因年岁不能丰热(熟),并无依靠,口食难肚,将三子周炳炎,年八岁,生于十一月廿八日,辰时建生,情愿挽中削发出家,于本府山阴县深云禅寺,投拜莲元大禅师为徒 。拔剃之后,任凭教训 。倘若夜晚山水不测,各从天命 。如有亲戚哄(骗)逃拦走失,要亲母寻还归寺,两边情愿,各无悔,永远存照 。丙批当付身价洋银拾元正 。恐后无凭,立此并照 。外加盘费洋争贰元三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