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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
法庭辩论终结 , 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 , 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 如何理解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怎么写】 从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来看 , 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 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 , 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
因此 , 举证责任的性质应从其结果意义方面来分析 ,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 , 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一)为什么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当被告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 , 则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原告方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特定性 , 是一种单方责任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确立直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 其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第一 ,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依据实体法 , 而且要依据程序法 , 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 , 后裁决” , 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 , 应当充分收集证据 , 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 。
因此 , 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 , 应当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 。这是被告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础 。
第二 , 被告比原告具有举证优势 。在行政程序中 , 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 , 一般情况下 , 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
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同 , 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 , 即使收集到 , 也可能难以保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 , 原告甚至几乎没有举证能力 。相对于原告而言 ,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能力 。
因此 , 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 , 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公允、合理 。第三 , 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理在行政诉讼领域的特殊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