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 , 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 , 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 , 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 , 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 , 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 , 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 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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