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一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用工才是唯一标准 。
只要有了用工的事实 , 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 , 这种劳动关系就是合法的 , 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 , 今后再也不存在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了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5年专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明确规定了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 , 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 本通知明确规定(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保存这些资料为提供证据作准备 , 否则就要承担对本单位不利的后果 。
劳动保障部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种种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 , 用人单位运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来逃避责任的空间已经非常狭小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如果还托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将承担更加沉重的法律后果 。
2. 能证明自己在某单位工作的证据有哪些 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工资单、请假条、考勤簿、完成任务交付款单据 。
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 , 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 , 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 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 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稳定 , 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 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其中 ,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3. 工伤认定举证要怎么写 和答辩书差不多 ,
*****局:
贵局送达我公司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于 年月日收悉 , 我公司对****申请认定工伤一事(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具体证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