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举证怎么写

1. 一般用人单位是怎么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 ,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一)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要负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顽疾 , 《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 , 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建立劳动关系 ,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作了与此相关的实施规定 。2、用人单位对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
首先 , 用人单位必须革新用工观念 , 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 ,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 , 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 , 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 , 也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 , 对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 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 。当然 , 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 , 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因此 , 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 , 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 否则事后可能发生争议纠纷 , 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
那么 , 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还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方法呢 (1)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 (2)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 , 在一个月之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 , 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见 , 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3)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除保留好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 , 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 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 只支付正常工资 , 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要做好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举证的证据保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