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售房怎么写( 五 )


这些都违反了交易活动应当平等自愿的意思自治原则 。可见,合同制定得不完善,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
其实,如果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条款上细细斟酌,设定利于自己的条款,就不会出现类似情况时如此被动 。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现行的合同法已更充分地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只要合同条款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即属于有效合同 。双方就要严格履行,即便条款对一方不利,但只要在签订合同时是自愿接受,法院亦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 。
因而要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制定合同时应力求完善,这是惟一有效的解决办法 。例如面积误差的处理问题,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果将这一处理原则写入合同条款,购房人的利益就能得到切实的维护 。当然,由于当前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商品房的销售主要仍由开发商全盘操作,购房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体现在对房屋基本状况的了解上,更表现在购房人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很难有选择权 。
但是,对开发商提供的合同,购房人不应被动地接受,而是应当最大限度地调动对合同的审查意识,拿到合同当场就签字绝对是不可取的 。在签订合同前,除了审查开发商的资质、销售资格外,最好向开发商索要一份合同样本仔细阅读 。
对关键条款如:地上物的排他权、房屋结构、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价款及付款期限、房屋及产权证书的交付时间、质量条款、保修责任等关键内容更应审慎对待,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可以要求另定补充协议 。如有必要,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也是应该的 。
另外,还需提醒购房者,如果打算采用向银行贷款按揭的方式购买期房,应当考虑到贷款不成的情况,因为银行在放贷前既要审查楼房的建设情况、也要审查贷款人的资信和还贷能力 。因此,事先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贷款不成时买卖契约可因此解除,可以省去很多麻烦,购房人不会再为追索已付的首付款而耗费精力 。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既然法律已赋予当事人更多的契约自由权,那么,购房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为什么不能用足用好呢?一份完善的购房合同无疑是给购买行为上了保险 。
同时,严格的合同条款不仅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参照,而且也在无形中约束了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如果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操作,将会受到合同条款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