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悬赏广告的性质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 。
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 。(一) 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 。
一方面如果某人于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却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 。另一方面,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因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可随意撤回 。
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的悬赏广告视为要约行为,则行为人于完成行为之际并不知有要约,从而无法为承诺,因为要约,承诺有逻辑上之先后关系,此时,纵赋予行为人以报酬请求权,然理论上实无法自圆其说 。又采契约说下,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 。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也是如此 。”(3)该条中的“也是如此”即是上述论述的最有力论证 。
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 。
2.悬赏广告都具有些会么特点悬赏广告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
3.何谓悬赏广告,有何具体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为悬赏广告 。
广告人对于完 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多人先后完成前项行为时,由最先完成该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多人共同或同时分别完成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 酬请求权 。
前项情形,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的人时,其给付报酬的义务就已完成 。前三项的规定,对于不知道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的人,也准 用该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 。
(―)悬赏广告权利的归属因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而可以取得一定的权利的人,其权利归属于行为人 。但是广告另有声明的,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之1) 。
(二) 悬赏广告的撤销预定报酬的广告,如果于行为完成前撤回的,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 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但是,以不超过预定报酬额为限 。
广告规定了完成行为的期限的,推定广告人抛弃其撤回 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65条) 。(三) 优等悬赏广告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的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发出通知,而经评定为优等的 人给予报酬的,是优等悬赏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