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人在评定完成时,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台①转引自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版,第72页;[德]卡尔 。拉伦茨著:《德 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建国、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9 - 430页 。
湾地区“民法”第165条之1) 。1 。
评定 。前述优等的评定,由广告中指定的人作出 。
广告中并未指定评定 人的,由广告人决定评定方法进行评定 。依前项规定而做出的评定,对于广告人与应征人有拘束力(台湾地区“民法”第165条之2) 。
2 。共同请求报酬请求权 。
被评定为优等的人有数人同等时,除广告另有声 明外,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65条之3) 。3 。
准用规定 。第164条之1的规定,优等悬赏广告准用该规定(台湾地区 “民法”第165条之4) 。
4.什么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 。
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 。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 。
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第二,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 。
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悬赏广告合同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承诺要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 。
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 。其特点,就是承诺和履行同时完成,实际上承诺和履行是一个行为 。
这一特征与任何合同都不相同 。其次,悬赏广告是有赏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 。
所谓的有赏,就是约定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要约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 。没有酬金的“悬赏”不是悬赏广告 。
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 。第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
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 。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
在行为人的范围上,可能会有限定 。无论怎样,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 。
正因为如此,悬赏广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特征 。悬赏的行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悬赏广告的这一法律特征 。
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应作特别的要求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为合格的当事人 。
第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 。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 。
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
【悬赏广告怎么写】
文章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