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同情病人 , 爱护病人 , 对所有病人一视同仁 。做到态度诚恳 , 语言亲切 , 解释耐心 。
7.保质保量完成院领导、护理部、护长交给的临时任务 。
8.做好探热、分诊、分流病人、护送病人入院等工作 。
9.积极协助急、重、危病人抢救工作 , 如:止血、测生命体征 , 配合急诊医生做好各种急救物品准备工作 。
3.如何书写病历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 , 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 , 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 , 以提高病历质量 ,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 , 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 , 提出了明确要求 。
目录简介基本规范展开简介基本规范展开编辑本段简介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 , 提高病历质量 ,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 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 ,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 , 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 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 , 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 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 , 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编辑本段基本规范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 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 , 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 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 , 文字工整 , 字迹清晰 , 表述准确 , 语句通顺 , 标点正确 。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 并注明修改时间 , 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 , 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 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