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 。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 。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
3.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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