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债权转让成立 。) 。
2002年3月25日,华融公司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了名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下称催收公告),该催收公告列明了债务人南分厂,贷款本金1850万元,保证单位江南公司的内容,同时作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1、本公告发布后,原借款合同内容不变 。债务人应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含全部本息) 。
2、本公告发布后,原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变 。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原担保合同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立即履行担保责任(含全部本息),清偿债务 。
]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宁三证经字第13399号和13398号两份《公证书》(13399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9》,13398号《公证书》下称《公证98》) 。
《公证99》的大体内容如下: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分析仪器厂]的转让通知》的全部送达过程;《公证98》的申请人为华融资产,公证事项:保全行为,主要是送达名为《致[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通知》 。上述转让通知的大体内容如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联合”:一家由华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贵方:华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贷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关担保)项下的所有权利已于2003年3月13日正式转让给“第一联合” 。
同时指明北京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经理 。代为接受债务人的还款行为 。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中南分厂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为第二被告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分厂立即偿还本金1350万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证据: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原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
主要证据如下: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
3、《保证合同》 。4、《债权转让协议》 。
5、《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债权公告》 。(下称转让债权公告)6、《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催收公告》 。
(下称催收公告)7、《公证书》13399号及其所含附件 。8、《公证书》13398号及其所含附件 。
证据分析:一、证据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1、确认了南京分行与被告南分厂的借款行为 。
2、确认了借款的金额 。3、确认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证人的性质地位 。
4、确认了保证范围 。二、证据2《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
该证据的效力体现如下:1、进一步确认了价款金额 。2、表明南京分行已经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 。
三、证据3《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容质疑 。
3.写一份法制报告 要求:字数不少于500字,内容简洁交通活动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文明的程度取决于市民的交通行为素质 。共建文明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学生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意识,配合“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交通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为此,我们向全校同学倡议:交通文明礼让,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争做文明小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