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 , 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 , 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 , 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 是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 , 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 , 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 。有的学者则侧重研究了二者的区别:第一 , 两者的主体不同 。
人权的享有者是“人” , 只要是一个人 , 那么人权便与之相伴 , 不附带任何条件 。而公民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公民” 。
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是拥有公民资格 。公民资格本身是一种参与政治的资格 。
因此 , 只有当一个人获得明确的公民资格身份时 , 他才能享有公民权利 。第二 , 两者的来源不同 。
人权随“人”而来 , 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 。公民权则是来源于宪法 , 因宪法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的划分 。
人权是不断被认知 , 其实它原本就存在;公民权利是不断被确认 , 是因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发生新的调整 。第三 , 两者所受限制不同 。
人权行使的原则是不违反明文禁止的规则;公民权则须严格遵守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四 , 普适程度不一 。
人权不分多数与少数 , 不分强者与弱者 , 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享有;公民权是一种成员权 , 可以存在国家和文化差异 。(二)关于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 , 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 , 从权利的形态上看 , 属于应然权利 。
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 , 仅以人性为根据 。因此 , 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 , 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 。
但是 , 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 , 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 , 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 。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 , 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 。
其次 , 关于人权的内容 , 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 , 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 , 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 , 从宪法上来讲 , 是指在人权体系中 , 那些具有重要地位 , 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 , 即所谓的基本权利 。所以 , 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 , 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 , 因此可以说 , 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 , 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 , 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 。
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 。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 , 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 , 如《世界人权宣言》 , 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 , 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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