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障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待遇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积极落实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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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一)统筹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 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 ,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 , 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广泛开展协商 , 相互体谅、共克时艰 。
(十二)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 。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 , 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 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 隔离期结束后 , 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 , 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 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 , 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 , 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 , 区分不同情况 , 尽可能协商解决 。
(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属地化源头治理 。 夯实属地责任 , 加强街镇、园区等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 , 积极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 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 , 柔性化解矛盾 。 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 兼顾各方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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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办流程 , 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十四)合理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时限规定 。 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 , 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 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作出结论 。
(十五)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 充分发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12333热线、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作用 , 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 。 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 , 避免人员集聚 。 积极实施人才人事、社会保险等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 。
(十六)全力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 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培训鉴定、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 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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